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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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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4日
  • 来源:司法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07.20 
    【实施日期】200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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