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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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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3月07日
  • 来源:司法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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