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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4日
  • 来源:司法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2000年6月29日发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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