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是因为其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结婚或者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但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因收养而成立的, 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因其母或父的再婚而解除。所以, 继子女与养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继承法》第10 条的规定,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中所包括的继子女, 仅是“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 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决定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2) 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决定于其与父母的关系, 所以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反之, 继承了生父母遗产的继子女, 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 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 继子女有“ 双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