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开始后,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参加继承。同一顺序中,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 就发生了遗产分配问题。这种继承也叫“ 共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3、14、15 条确立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 同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的原则
所谓“一般情况”, 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 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 情况基本相同, 条件大致相近。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这是因为法定继承人被划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的本身, 就确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享有平等继承权。作为同一顺序的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或感情亲疏一般是相似的。所以, 同一顺序继承人应等额分配遗产, 是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与要求的。从罗马法开始就是平均分配遗产的。
(二) 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前扶养关系的原则
这个原则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什么情况可以认为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意见》第30 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即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要考虑这一因素。为什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呢? 这是因为他们与被继承人在物质生活、劳务扶助、精神慰藉方面彼此发生着紧密联系。但是, 适用这条也有例外情况。第二种情况:《继承法》第1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4 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分配遗产时, 应当少分或不分。
各个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都存在大小不同的权利义务。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 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扶养, 继承人却有意推卸责任, 可以少分或不分给他遗产。适用这条, 应注意区分以下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3 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主观上又愿意尽扶养义务, 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 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 分配遗产时, 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三) 特殊照顾的原则
《继承法》第13 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说明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比如, 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 或者继承人尚未成年、年迈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 取得遗产份额上应当多于其他继承人。
(四) 经继承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不均等的原则
《继承法》第15 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 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 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条文的精神, 在具体运用时, 要与立法思想相结合。当继承人经过协商后, 对遗产做出不均分的决定, 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