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面, 它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 比如, 它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它的主体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之内; 它的客体被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包容; 它的内容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另一方面, 它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继承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债权关系, 不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 因此, 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2 .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往往被法律严格限定, 尤其是在我国, 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特定近亲属; 其义务主体则为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
3 .在内容方面, 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遗产的继承权, 而且这种权利的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其义务主体的义务除很少的负有协助继承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外, 一般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 即对权利人行使继承权时不予干涉、妨害的义务。
4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其范围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狭窄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