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其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再结婚或者双方离婚后再结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
在理解“继子女”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中所包括的继子女,仅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取决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赡养关系: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至于如何认定是否“有扶养关系”,参见“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关系”词条。
2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是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人为地消除或终止。继子女与生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依然存在的,继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也一样,继承了生父母遗产的继子女,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双方继绝了抚养关系,而他们相互之间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是,必须提出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当单方要求断绝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更不能允许继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将其抚养长大成年以后,以断绝关系而逃避赡养继父或继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在其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死后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