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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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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8月0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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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比如,某企业的输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甲,该集体不能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甲同意,就擅自与该企业签订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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