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也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权利的消灭:(1)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但在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句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仅在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取得占有时,始得适用之。根据第九百二十九条a或者第九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出让时,或者根据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让的物是由出让人间接占有时,第三人的权利仅在受让人基于出让而取得物的占有时,始行消灭。(2)如果受让人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权利非出于善意时,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3)在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权利属于第三占有人的,该项权利即使对善意受让人也不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例如,该动产上有抵押的权利,抵押权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知道该动产已被抵押,抵押权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