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的规定。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以其客体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有由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并不因其客体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而性质不同,两者共同构成质权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为权利,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两者在某些具体方面如权利的生效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本章第一节对动产质权是作为质权的一般形式加以规定的,本节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内容上做了特殊规定,其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如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流质的禁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