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实践中,对遗赠扶养协议应把握如下几点: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一方,即遗赠人(受扶养人)只能是公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遗赠扶养协议既然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旦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扶养方式和要求,履行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遗赠人对已尽到扶养义务的扶养人,亦应按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协议要求,遗赠人擅自变更、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都是违反协议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对公民的扶养和转移死者遗产,应当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在形式上必须是要式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的精神,协议应是要式合同,不仅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且应经过公证或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
另外,在理解遗赠扶养协议时,还应当把握其与一般合同之间的界限:
(1) 遗赠扶养协议有自己特定的主体,特定的标的。特定的主体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特定的标的是一方接受他方供养,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2) 遗赠扶养协议在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上与一般合同不同。扶养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和他要取得的遗产权利在时间上间隔很长,而一般合同有即时清偿的,也有过一段时间才履行的。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是同时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