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遗产继承 >> 遗赠纠纷 >> 浏览文章
遗赠的法律特征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 【字体:
  •       遗赠是以遗嘱的方式进行的, 当遗嘱既有遗嘱继承人, 又有受遗赠人时,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组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自然也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人为遗赠的意思表示时, 不受任何人意思表示的影响, 也无须遗赠相对人的同意。遗赠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写进遗嘱中去, 遗赠便告成立, 并可发生遗赠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遗赠生效后, 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也是受遗赠人的自由, 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当然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时, 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2 .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与受遗赠人以一定财产的赠予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接受对方某种利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给与受遗赠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并不支付任何代价。所以遗赠人不能单纯将财产义务给予受遗赠人。虽然遗赠人可以对受遗赠人附加某种负担, 但所附加的负担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3 .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 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才能生效, 所以遗赠人生前可以随时依法定程序变更、撤销遗赠, 而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不能要求执行遗赠。

          4 .受遗赠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的。受遗赠的公民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撤销的, 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死亡的, 不能发生遗赠。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亲自享有, 而不得转让。受遗赠人应为接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
          有些国家立法中有补充遗赠的规定。所谓补充遗赠即遗赠人在遗嘱中表示, 当受遗赠人放弃遗赠、丧失受遗赠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时, 其应取得的财产利益归于他人。这里所说的“他人”, 为“ 补充受遗赠人”。德国、瑞士等国明文规定了补充遗赠。《德国民法典》第2190 条规定, 被继承人在首先指定的受遗赠人未取得遗赠的情形下, 将遗赠的标的物赠与他人的, 准用关于指定补充继承人的规定。还有些国家, 如前苏联、匈牙利等国, 在民法典中仅规定了补充继承而没有规定补充遗赠, 但也不禁止补充遗赠。对补充遗赠我国继承法没有作出规定, 但依法理只要遗赠人所规定的补充遗赠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承认补充遗赠有效并予以保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