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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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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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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继承法是以继受遗产的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依此种立法例,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受遗产的,为遗嘱继承,且继承人须概括地继受遗产的全部或部分;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继受遗产的,为遗赠,且受遗赠人只能承受积极财产,而不承受消极财产。这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在实践中,对遗赠的理解,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遗赠是一种须采取遗嘱方式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要在遗嘱中将自己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出来,自遗嘱生效时起,遗赠也就生效。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意思不受其他任何人意思的制约,也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遗赠的成立与否,并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完全由遗赠人单方的意思决定。也正因为如此,在遗嘱生效前遗赠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赠与的意思,任何人不得干涉。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给予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受遗赠人和遗赠的标的均具有特定性。首先,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特定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人承受,则为遗嘱继承,而不为遗赠;其次,遗赠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利益,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3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法律行为。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做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遗赠人尚未死亡,即使遗赠人已设立遗赠,受遗赠人也无权请求执行遗赠。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的。受遗赠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受遗赠人应为接受遗赠时的生存之人。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撤销的,遗赠即不能发生效力;依现行法规定,受遗赠人在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前死亡的,遗赠也不能发生。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自己亲自享有,而不得转让。当然,如受遗赠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遗赠权的行使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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