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关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关于“虐待被继承人”,考虑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情节严重”,只要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关于“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如果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则成立“情节严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第4种情形。
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权丧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继承权,是指因法定原因永久丧失继承权,再也不能享受继承权。
在上述第1或2种情形中,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即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人民法院也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相对丧失继承权,是指虽然暂时因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仍然享有继承权。
上述第3-5种情形即是相对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如果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又或者事后在遗嘱中还是被列为继承人的,仍然有继承权。
但是受遗赠人不在此列,如果受遗赠人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均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