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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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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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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本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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