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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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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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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即指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所要满足的条件,如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即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之间就收养所形成的合意。
      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并针对收养继子女这一特殊情况放宽了一些条件,对一般收养的一些条件规定不做要求。收养继子女的条件的放宽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应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3)不受收养人的条件限制,包括继父或继母的子女状况、抚养能力、健康状况、年龄的限制;(4)不受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此外,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收养法关于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的限制。实际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应为单为收养,因为收养人的配偶,即该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本身与该子女就是自然血亲,也无与自己的亲生子女终止亲子关系的意思,因而作为共同收养的例外不受收养法关于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与被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作为收养人配偶的生父(母)一方作为送养人并不终止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生父母共同作为送养人,还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而由父母另一方单独作为送养人,作为收养人配偶的生父(母)一方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行为而变更。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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