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女,是指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后,其身份由继子女变成继父母一方的养子女,但其与收养的配偶(即其生父母一方)仍保留原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与生父母另一方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使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并未就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确认继父母子女间由姻亲关系转为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不明确,实践中易发生纠纷。为避免因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继父母之间存在双重权利义务而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以及因如何界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所引发的纠纷,收养法做了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从而明确子女与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