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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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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年08月13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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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根据上述理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期限限制,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但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法律条文

    申请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8.1施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实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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