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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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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0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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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第二,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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