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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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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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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为医方知悉的秘密和隐私有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医师、护士及相关人员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义务。非法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精神损害以致自杀等后果的,应承担责任。侵犯患者隐私权属于非医疗行为侵权,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成立条件有:
          (1)有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隐私包括患者的生理特点、缺陷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家庭生活、工作的疾病,患者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患者的财产等。
          (2)泄露行为具有非法性,依相关法规,对传染病等依法合理报告的行为,不构成泄露隐私。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泄露。
          (4)患者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
          (5)泄露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张赔偿。应注意的是,凡对就医者误诊其患有某种与生活作风相联系的,有损其名誉的疾病,并非法公开的,应属侵犯患者名誉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06]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0326]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表规定的除外。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1215]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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