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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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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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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或者说隐私作为一项法律明确保护的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隐私,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女性利用其三围优势而应聘模特。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果利用自己的人体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演唱中脱去衣服而裸露身体,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
          (1)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
          (2)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
          (3)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当发生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部分隐私,应依权利主体决定公开内容、方式和传播的范围。这对隐私隐瞒权的处分。
          (2)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自己个人的经历、病历等。
          (3)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字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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