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其内容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秘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个人信息的资料,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嗜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比如,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他人的恋爱史。
3个人通讯秘密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内容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根据个人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单独列出,而将其作为名誉权加以保护,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