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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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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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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荣誉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应当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救济损害。具体的责任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恢复荣誉。对于非法剥夺荣誉或者非法侵占荣誉的侵权行为,应当责令侵权人承担恢复荣誉的民事责任。恢复荣誉的实质就是恢复原状;应当按照荣誉权被侵害前的实际状态予以恢复。被剥夺荣誉的,应当恢复其荣誉;对于荣誉被非法侵占的,也应当按照颁奖章程和授奖规则,将荣誉归还给权利人。

          2对于扣发应得的物质利益,以及侵占获奖人的物质利益的,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物质利益,对于前者,依照颁奖章程或授奖规则规定的内容返还,权利人应当获得哪些物质利益,就应当返还哪些;应获得多少,就应当返还多少。对于后者,应按侵占的实物返还,实物实在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3赔偿损害。对于侵害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其范围如下:
          (1)赔偿财产直接损失。侵害荣誉权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全部予以赔偿。
          (2)赔偿因侵害荣誉权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侵害荣誉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失,多在侵害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荣誉权场合,权利人因为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或者荣誉被诋毁,而致使大量退货、取消合同等情况的出现,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权利人为恢复荣誉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
          (3)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害公民荣誉权造成权利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后果严重的,权利人还可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其赔偿数额应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由法院酌定。

          4其他责任形式。侵害荣誉权,可依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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