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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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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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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行为。该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多数是与颁奖或授予荣誉的机关为同一单位或有一定联系的单位。这些机关或组织非经法定程序,也没有法定的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对于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窃取之,或者强占他人荣誉,或者冒领他人荣誉,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机关、组织为主体,也可由公民为主体,一般而言,侵权人大致和荣誉权人有一定的和关连。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嫉妒,趁机报复,向授予机关或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构成侵害荣誉权民事责任。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宣称他人荣誉系欺骗所得等行为,都是严重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4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对于荣誉获得者理应享有的相应物质利益,颁奖单位,授予荣誉的机关或组织如果将其扣发、拒发、挪作他用、少发等,就是对荣誉权人物质利益获得权的侵害,构成侵权责任。

          5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对于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得到的物质利益实施侵害,同样构成侵害荣誉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侵害荣誉权的故意,如故意毁坏奖杯、奖章等,应认定为侵害荣誉权行为。过失侵害这些物品,如不知是奖品而破坏、侵占等,则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对于上述奖励物品不是着眼于破坏荣誉,而是着眼于获利而窃取之,则也应认定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6侵害死者荣誉利益的行为。死者的荣誉利益应当予以延伸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因此,行为人实施侵害死者荣誉利益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令侵权人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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