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人格权 >> 浏览文章
夫妻姓名权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婚姻法平等地保护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权,其立法重点在于彻底否定“妻从夫姓”的旧传统,赋予已婚妇女独立的姓名权,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
      在处理夫妻姓名权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彼此的姓名进行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妻从夫姓、夫从妻姓,还是共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为评判夫妻地位的标准,不能因此歧视他人人格。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姓氏问题上,同样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上一篇: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
  • 上一篇:肖像权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