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晚,小王骑电动车到餐馆就餐,在保安的引导下,将车停放在距离餐馆不远处的公共河道边的场地内。第二天,醉酒后的小王被发现在餐馆停车场边的河道内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
餐馆作为经营者,具有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涉案河道虽无管理职责,但其将停车场设于河道岸沿,当中仅有一条不宽的绿化带相隔,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视线昏暗,确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餐馆作为经营者应当预料到顾客有酒后取车等情况的发生。小王的死亡虽系酒后坠河所致,但与餐馆的停车场设置不当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餐馆应对小王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5%,判决餐馆赔偿小王父母17万余元。
受害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对周围的环境作出判断,其自身对酒后溺亡也有过错。
春节临近,聚会增多,餐馆、酒店等消费场所应承担起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排除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消费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维护好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