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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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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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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评价的总和,一般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或积极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内容最为丰富和复杂的一项权利。我们在把握名誉权的内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它体现了民事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并且与财产也有密切联系。比如,侵害名誉权会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会妨害受害人与他人的交往,从而造成其财产损失。正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从而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2名誉权的内容表现在: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并有权排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3名誉权是特定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权利。这与肖像权、隐私权不同,后者仅自然人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的人享不享有名誉权的问题。有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死人享有名誉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自然人自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就不存在享有名誉权的问题。对死者的名誉的损害,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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