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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诉的审理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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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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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严肃性。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应就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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