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3]刑立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
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
(2003年7月29日 [2003]刑立他字第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