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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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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4日
  • 来源: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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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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