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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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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4日
  • 来源:法律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法规类别】信用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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