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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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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1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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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是取得继承权的最基本依据。男女双方自结婚之日起便成为夫妻关系, 互为配偶。依婚姻法之规定,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种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保障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 是家庭功能的必然体现。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 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婚姻关系合法, 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履行法定手续; 二是合法婚姻关系必须保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但认定配偶身份,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婚姻状况作为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客观依据。凡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保持着合法婚姻关系者, 即具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否则, 就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基于此点, 未婚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仅有恋爱关系(包括农村中的定亲)而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或原来存在夫妻关系但已经按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等情况下, 一方死亡时, 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和同居生活的, 一方死亡时, 生存一方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当然,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 相互之间尽的扶养义务较少, 因而在确定继承份额时可以适当减少, 以符合继承法之原则。夫妻双方感情虽已破裂, 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 或正在办理但未办完离婚手续者, 比如已起诉离婚, 或已经法院调解, 但尚在审理期间, 或一审判决离婚、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一方死亡, 另一方仍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2 .未经婚姻登记, 即以“ 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 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继承遗产, 应根据不同情况, 做出不同处理。其关键是看同居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精神,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的关系认定有以下两种情形:1994 年2 月1 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对待。1994 年2月1 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未办理结婚的, 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依上述规定, 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 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 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同居关系, 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分得遗产。
          3 .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如本人不提出解除关系, 则不予以干涉。因此不论妻妾, 均可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 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1950 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都是非法行为, 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世界各国关于配偶继承遗产的立法, 有单独继承主义、共同继承主义、所有权主义、用益权主义等种种立法例, 我国《继承法》采纳的是配偶与子女、父母之共同继承主义, 但如果无子女和父母, 则为配偶一人单独继承。不管各国采取何种立法主义, 配偶的继承法律地位得以提高, 是当今法定继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主要表现在配偶的应继份正逐步增多, 如英国规定配偶得绝大部分遗产, 德国则规定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 我国是将夫妻共有财产中先分一半归配偶, 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再由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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