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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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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01.28 
    【实施日期】199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遗嘱遗赠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1991年1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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