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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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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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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一时间在继承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 .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范围的时间标准

         继承开始后, 产生了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这时只有有继承权的人才有权要求取得遗产。因而, 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或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的人, 不能成为继承人; 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方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开始时, 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且又没有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 才能参加继承。

          2 .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标准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 其生前享有的各种财产经常处在不断变动之中, 财产的数额、形态等都会发生变化。因此, 遗产范围的确定只能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只有在继承开始时, 尚存的且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才能确定为遗产。

          3 .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淮

          遗产所有权从何时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 理论上有死亡说和分割说两种主张。通说为死亡说, 为避免财产权利真空, 继承一开始, 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 继承人单独继承即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 继承人为多人的, 继承人共同继承, 遗产归继承人共有。

          4 .酌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标准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在确定特别情况时以继承开始时决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

          5 .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效力溯及至此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可以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1 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可以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但无论何时分割遗产, 其效力都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 放弃受遗赠权亦同。

          6 .确定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但发生效力的时间却是在继承开始之时。在继承开始之前, 遗嘱尚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开始, 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也就具有了执行力。

          7 .20 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确定
     
          继承人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 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可以行使该请求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我国《继承法》第8 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 继承开始确定了20 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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