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成员中,如果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成员,就不仅会形成夫妻共有财产,还会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就存在从家庭财产中确定死者遗产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家庭财产的确定,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把握:
(1) 家庭财产由家庭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组成。家庭个人财产为产权明确,归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未成年人接受的赠与、奖励和报酬,个人生活用品、单方面接受的赠与和继承、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除依法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外,均属于家庭个人所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积累、共同购置、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此外还应包括约定归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则对这全部或部分财产应当按照上述“夫妻遗产的确定”处理。
(2) 被继承人为家庭成员的,其遗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他的家庭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属于他本人的部分。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确定死者的遗产份额时,应当考虑死者生前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其所创造财产的多少,但如果死者生前的收入与其他主要家庭成员的收入基本相同,则应当按家庭主要成员数,取家庭共同财产的平均数额。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