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遗产继承 >> 遗产处理 >> 浏览文章
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9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带来的收益或自身增值部分,也应当是遗产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然而,法律拟制的这种共同共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在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人数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行为,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这样,一旦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时就不对遗产享有任何权利,他也就不是遗产的共有人。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来说,继承人作为遗产共有人的地位与其他类型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地位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如果共有的遗产受有损害的,作为遗产共有人的继承人可以以共有权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可能发生以下三种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1)作为共有人的部分继承人实施擅自处分共有遗产等侵权行为,对其他继承人的共有权造成损害;(2)共有的遗产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3)第三人作为侵权行为人侵害共有遗产造成的损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上一篇:没有了
  • 上一篇:继承通知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