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和大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本条有关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做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删除“等自然资源”的表述。有的认为,“土地”包括“山岭”、“荒地”、“滩涂”,建议删除本条中的“山岭”、“荒地”、“滩涂”。有的认为,本条中“等”表述易生歧义,建议删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制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因此,本条在文字的表述上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种所有权形式,即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