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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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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年02月14日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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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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