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侦查行为。
进行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有关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候,应当向鉴定人提出需要鉴定的问题,并为鉴定人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鉴定人介绍某些案情,以帮助鉴定人正确做出鉴定。如果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或者鉴定人认为自己的知识、技术水平不够,可以要求补充材料或者更换鉴定人。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对提出鉴定的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技术上的根据。确实难以做出结论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注明。一案有几个鉴定人的,可以共同研究,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最后鉴定人要在鉴定书上签名,并且注明其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或者鉴定人所在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3.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也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有权主动要求获知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同案件或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做出解释;如果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经侦查机关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