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以免影响其证据作用。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的如果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或文件,还应当有该单位的代表在场。物品持有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字的,应在扣押清单上注明,不影响扣押的执行。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书面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在执行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查询公函或者书面通知。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