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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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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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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并且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具体包括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等。
          3.进行通缉应当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案犯近期照片。有条件的,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接到通缉令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缉查,围追堵截。对车站、码头、机场,以及被通缉人可能隐藏或出入的地方,都要严格加以控制。一切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被通缉的人被捕获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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