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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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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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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这两种借款合同之间的差别仍然比较明显,把握其不同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民间借贷关系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3) 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总体而言,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侧重考虑人民现实生活情况,处理方法比较灵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贷款通则(96)[19960628]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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