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钱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金钱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金钱的一方,称为借款人或受贷人。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借款合同这一合同类型,应当注意下列要点:
(1)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2) 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以后,不仅应当返还本金,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可见,这种借款合同是有偿的。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3) 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将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4)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借款人接受出借人的货币后即与自己的货币相混合,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