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从性质上说,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包括性的请求权, 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赋予继承人的一项保护性权利, 其目的是恢复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这一权利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而不是继承资格; 二是恢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因此, 提起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依法实际取得和享有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 被告则是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人。
2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 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尽管侵害继承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但总的说来, 侵害继承权实际上表现为侵害人没有合法根据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 在发生侵害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 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回复的请求, 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其请求, 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在合法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继承权回复的诉讼时, 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有合法继承权, 又查明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应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时, 即应判决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遗产(包括孽息) , 不论该遗产为有形财产还是为无形财产。如果被告已将其非法占有的遗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则应当责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损失。因此, 继承权回复之诉是以确认之诉为前提的给付之诉。只有确认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才有可能作出给付之诉的裁决。确认之诉确认继承权的目的, 在于责令被告履行给付的义务; 而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正是以确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为前提条件的。
3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
《继承法》第8 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 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 年内, 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 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例如, 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等。《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 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继承人可能长期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在这种情形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 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 年后至第20 年期间内, 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 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 年之内行使, 超过20 年的, 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继承法》第8 条中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 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