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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妇女如何面对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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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年06月04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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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家庭暴力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的。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家庭暴力产生很大的危害


    第一,对受害人来说,可能导致其忍气吞声、悲观抑郁,整天提心吊胆、神经高度紧张、恐惧焦虑,优柔寡断以至无法走出暴力关系,或者愤怒、绝望、缺乏自信、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有的最终会以自杀或者杀害加害人告终。


    案例:2015年3月份,温州中院审理了一个案件,一位妻子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判决妻子犯有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5年。这是一个因无法忍受家暴而反过来杀害施暴者的案例,这样的事不在少数。鉴于案件本身的情形,视为情节较轻,只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第二,对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个方面出现障碍,比如,学习注意力难以集中,恐惧、缺少关爱,自信心、自尊心受打击、胆小怕事,难以信任他人,也或者反而会蛮横无理、欺侮弱小、人际关系不良,还有可能在成年后出现反社会暴力倾向。在自己成年后组建的家庭中也将产生恶性循环。


    第三,对社会来说,受害人需要频频因家庭暴力就医,其情绪不良,工作学习受影响,受害人或者被殴打致残、致死,或者自杀、杀死加害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都付出极大的代价。


    显然,家庭暴力是应当被制止的。


    2、《圣经》不赞成家庭暴力


    以弗所书5:28-29 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


    彼得前书3:7 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


    圣经教导丈夫应当顾惜疼爱自己的妻子,丈夫没有权利伤害妻子的身体,反要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一样。基督徒的身体是圣灵的殿,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基督徒里头的(林前6:19-20)。


    神试炼人,但是神不试探人,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实施暴力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基督徒妇女不能单纯的认为家庭暴力是神要让她背负的十字架,而任由其身体和精神受伤害,以至于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无法敬拜服侍神。


    面对家庭暴力,不断地寻求教会的代祷是基督徒一个很好的方法;当身体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就医;当人身不断受到伤害时,要懂得暂时离开施暴人居住。

    此外,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温州的那个案例中,虽然遭受拳打脚踢,在法庭上,这位杀害丈夫的妻子表示:“从来没有想过报警,觉得是家庭内部问题。”出庭作证的两位亲友也表示“是夫妻之间的事,没有想过报警”。结果呢?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的妻子,走向极端,杀死了自己的丈夫。


    事实上,法律对家庭暴力是有保护措施的:


    3、家庭暴力发生时可寻求救助的方式


    (1)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3)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黄某某长期对妻子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刘某多次出逃过,于2016年某月某日再次离家出逃,并向北京市某区妇联申请救助,当日晚上入住该区救助管理站。后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刘某向法院提供了部分2012年的照片证明并自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黄某某对打过刘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称,考虑到在双方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影响女方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情形,对于女方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禁止黄某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黄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
    本裁定有效期为五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黄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所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有效快捷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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