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21章23-25节记着神给以色列民的吩咐,说:“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为什么神会鼓励报仇的定律?
这的确是一段有争议性的经文,有些人还因为不明白这句经文的本义,单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说圣经也鼓励报仇。其实他们是误解了这段经文的意思。这段经文讲的不是报仇定律,而是要限制报仇。
让我们仔细来看这段经文。出21:22-25讲的是孕妇被打伤的案子该怎么处理。全段这么讲:“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段经文中的“别 害”,指的是“严重的伤害”。新译本的翻译比较清楚:“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对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解通了前半段的意思,现在我们来讲讲后半段的意思。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的意思,不是允许个人私报冤仇,而是为民事和刑事官员定下先例,提供裁决纷争和行政事务的调停原则,就是:受罚程度不超越原罪行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指的是赔偿要和伤害等值,不能多也不能少。打个比方:甲伤了乙的 眼睛,乙不能要求甲因此而赔上眼睛、牙齿、手脚,或整条性命,而只能要求甲赔偿相等于眼睛那样的代价。如果乙打伤了甲一个人,甲不能因此而打伤乙全家几口。报仇文化是部落时代的一个特征,假如甲部落一个人伤害了乙部落的一个人,乙部落就会立刻向甲部落全族报仇,所以出21:23-25节就限定了这样过度复仇的做法。
在和合本的中文圣经里,23到25节“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的“以”这个字,在希伯来原文中,是用“给”(to give)这个动词。而在上文出 21:19、22、30、32 中,“给”(to give)这个动词指的是金钱赔偿。 如果用来表达赔还原物,用的是另外一个词“补偿”或“偿还”。
“以手还手”的重点不是具体的某种一样的东西,而是公平等值。不然的话,如果一个靠唱歌维生的人,引致一个靠教钢琴维生的人双手伤残,那么就是唱歌的人赔上双手也不公平,因为唱歌的人靠的是声带,而教钢琴的人靠的是双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手还手”就该从原则上去理解,──“以谋生的技能来还谋生的技能”了。
旧约律法是很看重人命的价值的。除了出埃及记21章全章显示出律法重人的价值过于对象的价值以外,民数记35:31-32节也清楚表达了这个概念。民数记35:31这么讲:“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2 节又讲:“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31节讲的是蓄意谋杀的。32节讲的是误杀的。在这两节我们看见:谋杀者是无从代赎的,也就是说:生命无价。除了谋杀的案例以外,其他的伤害都可以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另外,犯了误杀的人,虽然要付上自由的代价,但不用因此而受死。除非他离开逃城。
旧约律法的精神在维护公平原则和实践公义 顾念弱者和受屈者的需要。在新约中,主耶稣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律法精神──爱。马太福音5:28-41记述主耶稣曾引用出21:23-25 节经文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 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这里表达的是另一种选择,就是: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受伤的一方除了可以要求等值赔偿,也可以本着爱的力量,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宽恕人。
转载自:良友电台 真道分解 《旧约疑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