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第九章十六至十七节中“约”的意义
中文和合本圣经希伯来书9:16-17节:凡有遗命,必须等到留遗命的人死了(“遗命”原文与“约”字同)。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若留遗命的尚在,那遗命还有用处吗?吕振中版本圣经清晰地译为:哪里有遗嘱(与“约”字同字),哪里立遗嘱(与“约”字同字)者的死就必须提证出来。有了死了,遗嘱(与“约”字同字)才算确定;立遗嘱(与“约”字同字)者还活着时,遗嘱(与“约”字同字)总是无效力的。
无论是中文和合本圣经还是吕振中版本的圣经,在经文当中指出“遗命”、“遗嘱”与“约”同字,二者使用的的确是同一个希腊文字,同一个希腊文字含有两个不同的意思。[1] 作者在此处当“遗命”、“遗嘱”讲,没有直接使用“约”字,而之前作者用“约”字,之后却突然不加任何解释,将“约”这个字义转变为“遗嘱”,[2] 这其中有作者使用同一词汇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技巧。有学者认为圣经作者在此处所说的“遗命”是指新约 [3],或说是前节经文中的“所应许永远的产业”。笔者认为此处借用同字不同义的手法,很形象地表达出“约”的内涵,有着丰富的意义。
首先,“约”中包含了死亡,“遗命”的生效也需要立遗嘱人的死亡。第十五节说耶稣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耶稣死,则人罪得赦免,耶稣付出生命,罪人得到生命,这里的“约”有义务的付出,也有权利的得着,“约”以神儿子耶稣的死亡为代价。作者最大的目的是说明基督的死使这约有效,是要指明基督也是借着血和死使所立的新约生效。[4]
其次,“约”赋予蒙召之人继承产业的权利。十五节经文中提到蒙召之人得着产业,这是继承产业。十六节说到遗命、遗嘱,这是以基督为立遗嘱者的思想,是第十五节经文继承产业思想的延续,蒙召之人是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有权利因立遗嘱者死亡而得到遗产。
再次,“约”体现出神的恩典和神的自愿主动性。一般来说,“约”是双方的协议和约定,而“遗嘱”则是立遗嘱者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者可以自愿主动地将遗产留给遗嘱继承人,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甚至继承人的同意,神自愿地、主动地将最美好的应许给了蒙召之人,此处的“约”体现出神白白的恩典和神的自愿主动性。
第四,“约”是永恒不变的。立遗嘱的人如果还没有死,可以有权修改遗嘱,但是一旦立遗嘱者死亡,遗嘱就再也不能更改了,遗命就永远生效,一旦耶稣死亡,那么“约”就是永恒不变的了,应许和产业已经固定不再改变。
最后,立遗嘱的人已经死亡,不在人世,尚在世的人却可以享受被继承人的产业,这个“约”带给继承人丰丰满满的福分。
虽然,此处经文在谈“遗嘱”,但实际上还是在谈神与人之间所立的“约”,当从“遗嘱”的角度来看待“约”时,的确能更好地让读者明白 “约”。无论是“遗命”还是“约”,慈爱公义的神与人立约,这是神的恩典,神是守约施慈爱的神,如同立遗嘱人死亡遗命再也不能更改那样,神所立的约是永恒不变的,神差遣儿子来到人世间,以独生爱子的死亡为代价拯救世人,祂乐意将这美好的约赐给我们,世上的遗嘱恐怕没有哪个有如此伟大、智慧、能力,又充满深深爱意的。愿更多的感恩归给深爱罪人的神!
[1] 文牧编写,《华中神学院函授课程-【1】-希伯来书》,2002年修定,120。
[2] 巴克莱,《新约圣经注释》下卷,周郁晞、文国伟、褚永华译,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发行,1997,2200。
[3] 马有藻,“希伯来书注释”,http://www.edzx.com/xtcj/xysx/Hebrews/200409/1983.html(2011年9月26日)
[4] 文牧,前引。
本文作者:许霞
信望爱法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