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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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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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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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