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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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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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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终结,对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作了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侦查机关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实践中,撤销刑事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提起公诉的,要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提起公诉的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出是否提起公诉的意见,然后报告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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