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存在有已构成犯罪的事实。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立案。不能把一些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当作犯罪,立案追究。当然,这里所说的"认为有犯罪事实"中的"犯罪事实",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应有所不同。这时若都要求具备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诸要件,是不现实的。其二,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就是说,要立案追究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在立案阶段不必要也不可能掌握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全部证据,而只要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一定证据材料就可以了。
2.立案的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的条件,除了公、检、法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这一事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件,理论界一般都称之为法律条件。
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立面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是针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而言的。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则应有所不同,因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仅仅是启动侦查程序,而人民法院的立案则自动启动审判程序,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 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
(4) 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5) 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